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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提示1】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提示2】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但不包括:
①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②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
2.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 代表国家 |
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 美国、英国、加拿大 |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 日本、比利时 |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 德国、法国、荷兰 |
3.保险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提示1】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提示2】50万元的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及运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险,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5.偿付情形
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款项。具体情形包括: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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